网人评北京高级法院判“八卦案”(九篇)
4 07 2007年作者:Yush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八卦宇宙论”案判决书说:
……
经审理查明,刘子华……于1939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的写作。在文中,刘子华提出了太阳系还有另一尚未发现之行星的假设,并称“此假设或许被认为太武断,因为此假设原本来自生物学及哲学等之根据。……但在本书最后两章,以卦理同现代天文互相证实的数字结果来看,则知该假设之非常有理而又符合事实。”该论文于1989年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
……方是民、科技报社未提交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认为从刘子华亲属的宣传可以推定刘子华生前应进行了相应的宣传。
……
关于方是民在文中对于刘子华人格的贬义性评价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时对他人做出负面评价致其名誉受损,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该公民有权基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抗辩,例如其举证证明该评论所依据的事实陈述是真实的,且该评论是有理可据的。在本案中,方是民在评价刘子华人格时使用了
“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贬义性词汇。所谓“欺世盗名”系指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故方是民应对刘子华如何运用其理论从事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刘子华于1992年已经去世,方是民提交的纪念文集、画册等证据均为刘子华的亲属在刘子华去世后自行编印,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刘子华易学网亦均在其后成立或创办,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因此,方是民在文中对刘子华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混淆了刘子华去世后其亲属及媒体的宣传、夸大与刘子华本人未作宣传的界限,以致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构成名誉侵权。
经查,刘子华生前1989年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书(http://www.phoer.net/service/liuzihua/file/bagua.rar),刘子华(而非亲属或媒体)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了“欺世盗名”的宣传。
在该书“编者的话”中有如下段落:
刘子华对太阳系第十颗行星的预测已得到国际国内的某种承认。他的博士论文也已于1940年在法国出版发行。1980年法国麦迪西士出版社再次将此论文出版(未经作者同意)。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例如,《人民日报(海外版)》(1987年12月13日),《科学报》(1987年12月11日),《科学时代》(1983年第3期),《科学博览》(1988年第4期),等等。但是,对刘子华著作的详细内容,广大读者仍然是陌生的,他们要求进一步了解刘子华的理论和方法。本书的出版,将能满足这一要求。
在该书刘子华自作的“序言”中,刘子华称:
本书……所采取的证明均以近代科学资料或自然现象为根据……
我的研究方法,无论在八卦原理方面的根据或应用均采取科学的、客观的、显而易见的比喻……
倘“木王星”一旦被人发现,则有失去我预测在先为国争荣之良机……
马伯乐……对于我以天文恒数与卦理相互印证所得各项结果的数证,却无法否认,因为那些数证非常明了确切,而且可以脱离卦理,可依据天文恒数而独立存在。若谓卦理不足为凭,但恒数为世界天文学家几个世纪以来辛苦研究之结果……
《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于1940年11月11日当众答辩通过,随即经专业杂志、报纸和广播电台等着重报导,立即引起西方的天文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们的惊奇、赞扬和推崇。因彼等意想不到中国几千年前创造的八卦竟能与现代天文相互印证,从而对我国古老文化表示无限钦佩。……
关于木王星的数字预测,在天文学上颇具重要意义。其实木王星的预测乃是八卦学理与现代天文的参数能互相吻合之自然结果。更重要的是从那些令人满意的吻合中,能够解答宇宙中许多重大课题。……
在天文学上,对行星之预测在先,发现在后者,过去已有二例……本书中亦用数理推测木王星(即第十颗行星)之存在。虽然我所采用的计算方法与彼等有不同之处(据八卦原理),但其预测结果,可谓殊途同归。况且本著作所根据的各项天文参数与八卦原理相结合而得到的若干推证数据,能够达到深入浅出……
在该书附录部分,“摘译法国天文界权威对本书之意见”,包括巴黎大学哲学系主任、巴黎天文台台长、法国补尔日天文台台长的“意见”。
另据田松《易经、计算机与思想的传承》提到董光璧《传统与后现代——科学与中国文化》(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的内容,“这件事在中国曾有两次被大众传媒炒作”:
http://www.anewfocus.com/wwwdigest/view/yi.htm
易经、计算机与思想的传承
田松
1998年09月30日
本世纪30年代,有一位叫刘子华的先生用八卦与行星相配,创建了八卦宇宙论,并以此得到了一个法国的博士学位。据董光璧先生在《传统与后现代》中考证,这件事在中国曾有两次被大众传媒炒作,我在上大学时读过第二次宣传时的介绍,当时很感舒筋活血,八卦有如此之神奇,真是大壮我国粹派之腰。但是,董先生又说,中国天文界至今没有把刘子华的工作作为科学工作肯定下来。刘子华根据八卦宇宙论所预言的一个行星,从来没有被发现过。
以上证据表明,刘子华本人将与基本天文学定律不符、与实际天文观察“相
差不止十万八千里”的“八卦宇宙论”枉称为“已得到国际国内的某种承认”、
“以近代科学资料或自然现象为根据”、“以天文恒数与卦理相互印证”、“与
现代天文相互印证”、“与现代天文的参数能互相吻合”等等,枉称其荒谬的理
论和结果“引起西方的天文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们的惊奇、赞扬和推崇”、
“在天文学上颇具重要意义”。这些言论,正是“欺骗世人,盗取名誉”,并且
在刘子华生前“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
从而使其荒谬理论得以“大范围的传播”。从时间跨度上,更是“大范围的传
播”:“早在上个世纪40
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
华欺世盗名的行径”。而且,在早已受到驳斥的情况下,刘子华仍在公开出版物
中妄言“已得到国际国内的某种承认”、“引起西方的天文学家、哲学家和科学
家们的惊奇、赞扬和推崇”,这正是其“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中的“恶意”
之所在。
刘子华在《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序言中宣称:“此书仅属个人研究范畴,难免有错误,深望中外学者和科学家们提出批评指正。拙著能抛砖引玉之作用,则幸甚矣!”对该书的荒诞内容和造成的恶劣影响进行揭露和批判,正是方舟子作为科普作家的义务和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原来是刘子华的后人在“欺世盗名”
作者:欺世盗名
突然冒出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赶紧看看,笑。
不愧是高级法院,判词确实比武汉与西安的法官强多了。不过那么长的话,也就这么个意思:
刘子华没有欺世盗名,欺世盗名的事都是刘子华的后人干的。所以方舟子不能说刘子华欺世盗名,如果方舟子说刘子华的后人利用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欺世盗名就没错啦!
判决书中说:“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这就是说,刘子华的后人有权维护刘子华的名誉。既然有权利,那就得有义务,你有义务维护刘子华的名誉。可是,刘子华的后人拿着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欺世盗名,导致刘子华也跟着沾了欺世盗名的光,然后“遭受精神痛苦”纯属自作自受嘛。
欺世盗名的刘子华后人胜了官司,不仅盗到了名,而且盗到了2000块钱。也算是一个笑谈了。这就是一个死去的刘子华的名誉价值。
看完这个判决书,真是弄不清谁是谁非。判决书说:“应当指出,…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得咎,此为学术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可是最后却抓住“刘子华没有欺世盗名”这个细微末节判决方舟子败诉整个官司,这难道不正是“动辄得咎”吗?
不服北京高院的判决!
作者:apple
到底是否侵犯了名誉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1.
我以为用“欺世盗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来形容刘子华是很恰当的。用八卦来推演太阳系的人难道不是“江湖术士”吗?以此来获取功名难道不是“欺世盗名”吗?
2.
对一个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注意其问题实质,而不因为这两个用词就对案件的性质做决定性的判断。这个案件核心问题是:说刘子华搞八卦宇宙论是科技骗局到底是否与事实不符,因而损害了他的名誉。
3.
对社会名人,特别是历史事件中的人物进行评价时,人们往往会使用一些带有定性色彩的词语。对有争议的人物难免会有一些否定性的、甚至带有人格评价的词语。比如对胡适、郭沫若,甚至毛泽东等等。毕竟时过境迁,后人都只是事后评论,对该人的名誉影响不可能等同于对同时代人的评价。因此法院在做名誉权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评价内容的实质。
从以上三点分析,我对北京高院的判决不敢苟同。表面上各打五十大板,但事实上维护了科技骗局。
我认为八卦刘这案子判得有问题
作者:Enlighten
考虑赔偿名誉损失时,刘是和刘后代绑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侮辱了刘就等于侮辱了他后代,所以要赔偿他后代。
但考虑吹嘘时,刘却是和他后代分开的。也就是说刘后代吹嘘不等于刘本人吹嘘。
我认为如果刘后代要享受刘的名誉的利益,以及刘本人名誉受侵犯时可获得赔偿的权利,他们同时必须承担他们自己吹嘘刘而导致刘的名誉因此受损的后果的责任。
权利和责任必须有对称性。
八卦刘这案子判得确实有问题
作者:筋斗云
而且一般说来,诽谤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按照现在判决:
方是民根据刘的后代的信息进行了正确判断,结果因为没有分辨刘说的还是刘后人说的,造成了侵权。
举个现成的例子:
x的后代说甲是x的私生子,乙评论了x生活不检点,结果x的后代告乙侵权,然后赔偿给x的后代。
这是明显法理不通的。
中国法官水平不行或者中国一直没有美英的习惯法,无法进行法律的自我完善功能。
中国特色的判决
作者:wulaoliu
反正要两边都敲敲,符合国人思维。法院认为:方批评刘子华是由于其不肖子孙故意吹牛造成的。然后再让他们又接受先人的名誉遗产。几个法官还算有脑子,搞出这种讽刺效果的判决还真不容易,故事交代得不错,起到一点科普的效果,至少恶意诉讼的途径是给阻断了。老方这回就陪了吧,做什么都得有代价啊。至于那个道歉,就让法院代办,决不妥协,哈哈。
法官歪曲了事实:擅自给欺世盗名前缀了“恶意”一词
作者:鹏归
法官的判决书要求方舟子道歉,理由是:
/在本案中,方是民在评价刘子华人格时使用了“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贬义性词汇。所谓“欺世盗名”系指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故方是民应对刘子华如何运用其理论从事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刘子华于1992年已经去世,方是民提交的纪念文集、画册等证据均为刘子华的亲属在刘子华去世后自行编印,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刘子华易学网亦均在其后成立或创办,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因此,方是民在文中对刘子华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混淆了刘子华去世后其亲属及媒体的宣传、夸大与刘子华本人未作宣传的界限,以致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构成名誉侵权。/
法官给欺世盗名下的定义是:
所谓“欺世盗名”系指欺骗世人,盗取名誉。
那么啥叫欺骗?欺骗是说假话哄骗人.只要方舟子出示了证据,证明八卦天文的荒谬,说刘文学博士的八卦天文是“欺世盗名”就不成问题.
法官显然把欺骗理解成了欺诈,所以扯出”故意”乃至”恶意”的说法.
方舟子胜诉的一小步, 中国科学民主监督进程的一大步
作者:向前看
前不久,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肖传国对方舟子的恶意诉讼。这是方舟子在诸多官司中的唯一胜诉。但该判决意义重大,在中国为相关问题的司法提供了典范,得到科技、文化者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广泛的好评。
遗憾的是,今天看到北京市高院基本维持北京市二中院有关“八卦”案的判决。该判决存在矛盾之处:
一方面,“判决” 认同“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 “属观点争鸣的范畴”,
“此为学术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另一方面,判方舟子侵害了“八卦刘”的名誉。事实上,如果“八卦刘”的理论是科学的,是事实,为人们所接受,方舟子的任何评论都将不可能侵害其名誉。“欺世盗名”,
“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词就是用来指责涉嫌以不实之事来获取名誉之人。“八卦刘”的亲属及相关媒体的宣传已使其成为公众人物,更应承受舆论的批评。
“八卦宇宙论”案终审判决有感
作者:牛角尖 http://www.xingcw.com/newjiaojian/
从如下判决表述:
”因此,方是民在文中对刘子华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混淆了刘子华去世后其亲属及媒体的宣传、夸大与刘子华本人未作宣传的界限,以致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构成名誉侵权。”
我认同方是民等确实造成对刘子华的名誉侵权,应当进行赔偿。但按判决的赔偿,却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由刘子华的近亲属,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的曾宇裳、刘少华收取。
另一方面,刘子华名誉受损的根本原因,按判决中理解又是”刘子华去世后其亲属及媒体的宣传、夸大”,而方是民只是没有将刘子华与做出夸大的人区别开来。这样一来,名誉受损的刘子华获得的赔偿却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落到了对此事件同样应当负有责任的人手中。
我对法律仅有常识性的了解,如下想法请懂法律的分析下:
依上述分析,我以为本案判决方是民等造成对刘子华的名誉侵权,应当进行赔偿,但不应支持财物赔偿(或支付的财物赔偿必须只用于恢复刘子华的受侵权名誉),而应当采用判罚公开说明侵权事实并道歉,以恢复刘子华的受侵权名誉。同时应当对其它非被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本案判决中所指的”其亲属及媒体”,追加为共同被告(不知同一案中是否能有人同时成为原告与被告?),公开”夸大”的有关事实并为引起刘子华的名誉受侵权而道歉。
我认为,法律的判决不应当让一些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罚,另一些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益!